学法,守法,懂法!佛山仓储相关民法典
1、【保管人和存货人告竣一致,仓储条约建立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零五条:仓储条约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体现一致时建立。
2、【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贮存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零六条 贮存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腐化性、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,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,提供有关资料。
存货人违反前款划定的,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,也可以接纳相应步伐以制止损失的爆发,因此爆发的用度由存货人担负。
保管人贮存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腐化性、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,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。
3、【存货人有权检查仓储物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一十一条:保管人凭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,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。
4、【贮存期限约定不明,存货人可随时提取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一十四条:当事人对贮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,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,可是应当给予须要的准备时间。
5、【仓储物逾期不提取,保管人可以提存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一十六条:贮存期限届满,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,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��;逾期不提取的,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。
6、【保管不善,粮食受潮,保管人要担责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一十七条:贮存期内,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、灭失的,保管人应当担负赔偿责任。因仓储物自己的自然性质、包装不切合约定或者凌驾有效贮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、损坏的,保管人不担负赔偿责任。
以上佛山仓储整理出来的6条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仓储执法知识。